中外历史上的八大陋习,放到现在你会怎么看?

中外历史上的八大陋习,放到现在你会怎么看?

太监就是割去生殖器的男性:因为特定的社会职责,产生了特指割去生殖器的男性的专有名词——太监。此后作为一个常见的名词,成为了许多社会体系的一部分。在古代中国阉割生殖器不仅是一种传统的刑罚方式(起始于隋朝),也是一种得到侍奉帝王这个职位的方法。在明代末期皇宫内约有70,000个太监。这种职位的价值在于:处于一定地位的太监可以得到巨大的权利——甚至高于帝王——但是自行阉割是违法的。在 1912年侍奉帝王的人——太监,这个职业停止了。而其数量骤降至470人。在青春期左右阉割的太监需要十分重视。他们不仅需要进行多种文化的训练和并且还要保持他们独特的嗓音。这些孩子与一般的孩子一样有天生的顽皮和尖细的嗓音,但适应性极好。这就是我们所知的太监。不幸的是,太监的择选都是有年龄限制的。这些男孩必须是在没有性别意识时阉割的。而且要保证阉割手术后他们的声音依然要优美清脆。

3、殉葬

殉葬是印度一种葬礼习俗。但是在如今的印度殉葬是十分稀少的,并且认为殉葬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在葬礼仪式中,死去丈夫的寡妇为了向其丈夫贡献自己而跳入焚烧丈夫的火堆中自杀。人们猜测殉葬的做法是殉葬者心甘情愿的,根据现有的资料证实她们大多数人都是十分自愿的。在一些社会中人们期望寡妇能够陪葬。某种程度上殉葬是一种强迫制度。社会给她们施加压力,期望她们去殉葬。在现代社会就此已经展开激烈辩论。经常出现的状况是。寡妇在失去丈夫后对生命失去的期望,尤其是她没有孩子的情况下。不管怎样,同样也有不同意寡妇殉葬的例子,他们作出积极努力防止此类死亡。

4、决斗

15世纪至 20世纪,决斗出现在西方社会。决斗就是在达成协议的两个人之间进行搏斗。按照双方明确或默认的规定,各自配备致命武器,并且是为了荣誉而战。他们会找一些信任的人作为见证人(也有时私下搏斗的)。但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决斗一般由想要决斗的一方发出(挑战者),他多半是为了纠正人们对他的侮辱。决斗的目的不是为了杀死对手而是得到承认的“满足感”等等。他们自愿冒险也要为恢复自己的荣誉而战。决斗者会在搏斗时使用剑类武器,但是从18世纪开始,人们改用枪只。为了制作这种最终武器贵族们精心的搜罗手工制作人。这类犯罪发生后,不管这事是真是假,这名罪犯都会为了得到“满足感”而开一场庆祝会。有人会向他作出些侮辱的手势,比如把手套丢在他面前,用此来暗语“弃甲被服”。

5、切腹

切腹是武士道的重要精髓。这是作为一名勇士的守则;切腹一般用在以防勇士落入敌手或是减少耻辱的一种方式。武士也会听从与他们的领袖(封建统治者)执行切腹。因此随后,也出现了一些受辱的武士甘愿切腹也不愿死在一般人手下的情况。至此,切腹也在那些并非世袭武士(没有人命令和期望他们切腹)中流行,成为了主要恢复或维护自己荣誉的做法。但那些女性武士只可以根据许可来执行。武士沐浴后,穿上白色袍子。吃一顿最喜欢的食物。这些都做完后,把他的文书放在碟子上。身着传统服装的日本切腹人,会将他的配刀放在身前。有时在坐处垫上特殊的布。并且在死前他会准备好遗书。让他所选的助手(介错人 ——帮助他进行下一步程序的人)站在其后,切腹人要打开他的和服(衣服),拿起他的武士刀(刀)直接切入腹部,刀口从左至右。随后介错人进行下一步“介错 “程序,一刀将切腹人斩首。(在一瞬间肉体痛苦中替其斩首)

6、活人祭祀

活人祭祀的方法是用来祭祀神灵或其他神物。人们通常用杀死人类来乞求超自然力量和权利。这种习俗常常出现在古代文化中,并且在多个文化领域中发扬,如因杀人仪式而恶名昭彰的玛雅文化和阿兹特克文化——一些人将这两种文明视为这种恐怖习俗的本源。人们认为受害人的死亡仪式是为了取悦神灵、安抚灵魂的方法。受害人的选取范围从囚犯到婴孩到纯洁的处女,他们遭受着悲惨的命运——焚烧、斩首、活埋。经历了数年,活人祭祀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变得不常见。如今这种祭祀已经非常稀少。大多数的宗教谴责这种行为,当代法律也将其定位违法行为。尽管如此,在如今还是会看见这种习俗,特别是仍然信奉传统文化的不发达地区。

7、三妻四妾

古代人娶三妻四妾,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传宗接代,三妻四妾的意思应该多妻的意思,古代的皇帝还有三宫六院七十二妃的。古时所谓的三妻四妾主要是指封建时期的一种婚姻制度。是一种对女子的迫害。同是丧偶,男子再娶为续弦,女子再嫁是坏节。男尊女卑,女子只能依附于男子,是社会制度的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加剧了男女的等级分化,于是出现了男子妻妾成群,而女子只能从一而终。作妾可以给妇女的将来带来经济保障。而有时妾也会遭到强迫、奴役,成为性奴隶关系中的一员(多半为女性)

8、指腹为婚

旧时婚姻风俗。流行于全国广大地区。即双方家长,于孩子尚未出身之时,即约定为婚姻。又有怕男女长成后,互不相认,或一方不守信诺,将衣襟裁为两幅,各执一幅为凭证者,称“指腹裁襟”或“指腹割衿”。统治者时或禁止,但无实际效用。

早自五帝时代起,除“以俪皮为礼”外,还有一条“必告父母”,婚娶首先要征得父母同意,否则“国人耻之”。在婚礼上,必定要先拜天地、父母。后来,儿女婚姻干脆由父母一手包办,成亲前,男女双方均被剥夺自主权,“揭去盖头巾,才知对方是丑还是俊”,更不用说双方了解人品、性情了,全凭父母们按自己的喜好和择婿、择媳标准议婚、定亲。“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封建婚姻的合法形式。家长把子女的婚事首先看作两族之事,“婚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所以,只有父母或其他尊亲属才有权做主。男女青年不从父母意愿,私自幽会,自订终身,被看作是伤风败俗、玷辱门庭的丑事,不仅要受到责罚,还得被迫离散。梁山伯与祝英台、贾宝玉与林黛玉的爱情故事就是社会现实中大量悲剧的典型。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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