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你知道什么是证据吗?——论证据在法律中的重要性

【法学论文】你知道什么是证据吗?——论证据在法律中的重要性

【法学论文】你知道什么是证据吗?

——论证据在法律中的重要性

【摘要】

本文旨在探讨证据在法律领域中的核心地位和关键作用。通过分析证据的定义、种类、收集与审查等方面,阐述其对实现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权益以及维护法律秩序的重要意义。同时,也指出在证据运用中可能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某个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材料、信息或事物。它在法律、科学研究、调查、论证等各种领域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律领域,证据是用于支持或反驳某个主张,以确定案件事实真相的依据。常见的法律证据包括物证(如凶器、赃物等)、书证(如合同、信件等)、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这些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才能被法庭采纳并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科学研究中,证据通常是通过实验、观察、数据分析等方法获得的结果,用于验证或推翻某个科学假设或理论。

总之,证据是为了让人能够基于可靠的信息做出判断、得出结论或解决问题。

【关键词】

证据、刑事诉讼、法律责任、法学、民事纠纷

一、引言

在法律的舞台上,证据宛如璀璨的星辰,照亮了事实的真相,为公正的裁决指引方向。无论是刑事案件中的罪与非罪,还是民事纠纷中的权利归属,证据都充当着无可替代的角色。它不仅是法律裁判的基石,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什么是证据?或者说证据是什么东西?多数人的第一想法可能是:证据主要是一些物理事物,如尖刀、指纹等;还有一些人或许会认为,证据是系统性观察与可控实验。至少,证据是那些公共的,而非一人独享的东西。设想你有一份独一无二的证据,可以证明“光绪是被慈禧下令杀害的”,但是你不敢公之于众,这样的证据确实是你独有的。但是,这样的证据是一件物理事物的话,如一份诏书,光绪的一缕头发等,那么它仍可能是被其他人掌握的。可以说,它仍然具备公共的特性。

然而,大名鼎鼎的罗素却认为,你的证据只能是你的,他的证据只能是他的,因为证据是感觉材料,是你切切实实感受到的,不会错的东西。这些想法是和他所谓的亲知知识联系在一起的。人参果是什么味道?只有吃过人参果的人才知道。并且,每个人吃到的味道都是不一样的,也没法一样。猪八戒吃人参果是一个味道,孙悟空吃人参果是另一个味道。猪八戒没法知道孙悟空吃人参果是什么感觉,孙悟空也没法知道猪八戒吃人参果是什么感觉,毕竟嘴(舌头)长在各自的身体上。现在,很少有人仍坚持罗素的感觉材料理论,但其中一些迷人的内容仍以其他面目得以保存。证据是认知主体内部的心理状态,这个说法就是其中之一。

证据是认知主体的内部心理状态,这意味着证据完全是私有的,而且必须是私有的。你看到的就是你看到的,和我看到的绝不会是一样的。那么,为什么有人会认为证据是公共的,是物理事物?设想证据是一把尖刀,上面有疑犯的指纹,足以给疑犯定罪。但是,尖刀本身不会“说话”,你得去看,得去摸,得去收集上面的指纹,得去和它接触。如果你没有五感,看不见,摸不到,鼻子也失灵了等,这把尖刀还会是你相信疑犯有罪的证据吗?一个东西之所以是证据,就在于它能够改变你的想法。因此,罗素会说,真正的证据不是尖刀本身,而是你和尖刀接触之后,产生的某些心理状态,比如说它看起来是什么样子的等。只不过在陈述证据的时候,一些标识心理状态的词汇,如“相信”“看到”等都被有意无意地忽略掉了。

二、证据的定义与种类

(一)证据的定义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这些材料可以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二)证据的种类

1. 物证: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2.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3.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6. 鉴定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

8. 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9. 电子数据: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证据是心理状态,这种哲学理论看似不合理,实则有足够的根基。但是,它是错的。在哲学里面,令人迷惑的错误总是以不同面目反复出现。下面,我整理了证据心理状态学说的三个主要理由,并给出批评。

第一个理由是,经验感受是主体和外部世界交互的唯一中介。你所有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最终都是来自经验感受的。如果你没有任何经验感受,那么你也不会知道外部世界的任何东西。这些经验感受包括:感知觉经验、记忆经验、推理经验、内省经验,还有一些理性直觉。与传统经验主义不同的是,证据心理主义认为理性直觉也是一种经验感受。

1. 知识是建立在证据之上的,即证据是知识的基础。

2. 经验感受是所有知识的最终源泉,即知识(最终)是建立在经验感受的基础之上的。

3. 所以,经验感受是证据。

经验感受是证据,这一点和证据是心理状态的说法有差异。在心理主义者看来,有两种心理状态可以充当证据:一是经验感受,二是信念。例如,我相信今天是周六,因此相信今天不用上班。前者就是后者的证据。但是,信念要想成为证据,能够传递辩护,其本身就必须是获得辩护的,有充分证据支持的。追根溯源,这些支持也只能来自经验感受。因此,经验感受才是最终的证据。

这个论证会有什么问题呢?里面的一个概念“基础”是成问题的。在前提1里面,这个“基础”的重要含义之一是认识论辩护,知道p意味着相信p是获得认识论辩护的。有不少人是反对这一点的,比如说可靠论,知道p无需相关证据,这里暂缺略过。前提2里面的“基础”是输入和输出之间的关系。这两个基础不是一回事。设想有两个大语言模型,训练数据是一样的,也就是说输入是一样的。但是,对同一个问题,可能会给出完全不同的答案,尽管它们的数据“基础”可能是一致的。

三、证据的收集

(一)收集证据的主体

在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的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收集证据,人民法院也有权主动收集证据。

(二)收集证据的方法

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的原则。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第二个理由是,证据总是某人的证据。没有主体的证据,就像是感觉不到的疼痛,这种说法本身就是矛盾的。事物、事实或事态,这些通常被当作证据的东西,如果没有被认知者把握,以某种形式进入认知者心灵之中,那么它就没法影响其他心理状态。

1. 证据是某人相信某个命题p的理由;

2. 如果证据是某人相信某个命题p的理由,那么证据必须是内在于该人的心理状态;

3. 所以,证据是内在于认知者的心理状态。

上面这个论证的关键是前提2。如果证据是外在于认知者的,那么它怎么可能会影响到认知者的心理状态呢?回到第一个理由,经验感受是人与外部世界交互的唯一中介。设想没人吃过人参果,那么人参果是什么味道,这个问题就不会有证据,也不会有答案。

这个前提2预设了一个想法:只有心理状态才能影响心理状态。这不成立。我眼前的一台电脑,它也会影响我,最终使得我相信眼前有一台电脑。确实,这种影响也是通过经验感受才得以实现的。但是,这不代表就一定要在经验感受处严格划分界限。另一种方式是,可以调整前提1:1*. 一个东西可以既是S1相信p的证据,也是S2相信p的证据。这会使得上述论证的弊病暴露无遗。

四、证据的审查判断

(一)审查判断证据的内容

包括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想或猜测。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判断等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

常用的方法有个别审查、综合审查、辨认、对质、技术鉴定等。

第三个理由来自缸中之脑思想实验。设想现实世界的你和平行世界里的你。现实世界的你有手有脚,平行世界的你没有手,也没有脚,而只是一个被插满各种连接线的脑袋。你们的内部心理状态是完全相同的,你们有相同的记忆,相同的推理经验,相同的内省经验等等。也就是说,缸中之脑以为自己是正常人,他相信自己有手有脚。缸中之脑的信念是错的,但无可指责,合情合理。

1. 你和缸中之脑都相信自己有手有脚,要么这些信念都是合理的,要么都是不合理的;

2. 如果缸中之脑的信念和你的信念具有同等的合理性,那么你们的证据就是一样的。

3. 因此,你和缸中之脑有相同的证据。

4. 你和缸中之脑,只有内部的心理状态是一样的。

5. 所以,证据只能是心理状态。

这个论证看起来有说服力,但经不住推敲。思想实验(或直觉)能否充当哲学证据,有不少争议。思想实验里面往往充斥难以察觉的错漏,并不可靠。这里面的前提3是争议的焦点。按照一种想法,合理性不是取决于你实际上有多少证据,而是你认为自己有多少证据。只要你的信念和其他信念,还有欲望等心智状态之间足够融贯,乃至相互支持,这样的信念就会是合理的。你确实有很多很好的证据支持自己有手有脚,但缸中之脑压根就没有那些证据,它以为自己有而已,就像一个有一百万假币的人认为自己是百万富翁。

过去的认识论研究遵循的是一种个体主义的传统,关注的是某个认知者,他能够通过感知、反思以及推理,获得什么样的知识。但是,知识活动,包括证据活动在内是典型的社会活动。它不是私密的,也不应该是私密的。完全从个体主义视角出发,尝试理解“证据”概念,难免陷入各种困境。证据究竟是什么?回答这个问题应该要回到社会语境中去,审视证据是如何在公共的知识生产活动中发挥作用的,而不是局限在个体上。一旦完成这种切换,证据是心理状态这个想法也才有可能会真正丧失其吸引力。

五、证据在法律中的重要意义

(一)实现公平正义

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依据充分、确实的证据,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判,实现公平正义。

(二)保障当事人权益

当事人通过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反驳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维护法律秩序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有助于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保障社会的安定。

(四)刑事证据的重要地位

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诉讼过程,就是证据发现、收集、判断和运用的过程。

整个诉讼的程序流程,是以证据为主线而推进的,而整个诉讼的实体问题的解决,也是通过对证据的采认而完成的。因此,证据制度是全部司法制度的核心。

(五)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

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内容,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基本上都围绕刑事证据的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等诉讼活动展开。

刑事证据是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也是判断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的依据,更是树立刑事司法裁判权威的基础。

(六)各国法学家对证据的看法

英国法学家边沁,指出:审判的技能在实际上不是什么别的东西,只是利用证据的技能罢了。

意大利法学家菲利,则进一步指出:收集证据、检讨它们并并加以评定——这就是刑事诉讼全部内容所应表现的。

(七)刑事证据的定义厘定

1 证据概念的纷争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进行诉讼活动的事实基础。

证据问题是诉讼活动的中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刑事诉讼就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以及运用而展开的活动。

法学研究中主要的几个观点:

第一,事实说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第二,根据说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材料说

刑事诉讼证据是可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第四,信息说

对于证据,我们既不能称为存在,也不可以称为意识,而应称为信息,或关于案情的信息。

第五,方法说

认为证据包括可以被用作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证明方法。

2、证据与事实关系的厘定

事实是客观的、可靠的,不会随着人的因素而发生变化。

证据会随着人的因素而发生变化,也有真有假。

因此,事实说是存在明显缺陷的。

六、证据运用中面临的挑战

(一)证据的真实性难以保证

随着科技的发展,伪造、篡改证据的手段日益多样化,给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带来了困难。

(二)证据的关联性判断复杂

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往往不明确,需要深入分析和判断。

(三)非法证据排除难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非法证据的排除仍然存在一定的难度。

法律上的证据概念和社会生活中大家所使用的“证据”是不同的。《辞海》中对证据的解释是:“法律用语,据以认定案情的材料。”从汉语的字词结构来解释,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中外法学界对如何鉴定证据的概念提出的代表性观点有“事实说”、“根据说”、“材料说”、“统一说”、“信息说”等。我国法学界通说主张“根据说”,即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是一定真实的,证据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才可采纳,即证据资格。证据需要具备三个条件才可具备证据资格: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三个方面:1、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2、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3、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具备了证据资格,才能被采纳,而证据被采纳后又涉及到证据的采信,即证据的证明力。我国对证据证明力的标准为“证据确实、充分”,换言之,即需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价值大小。

可见,法律层面的证据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讲的证据是不同的,打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更多时候,法律层面上的证据就像存在于案件事实与案情事实之间的障碍,它又像一堵墙,隔断了案件事实与案情事实的联系,使本应该合二为一的事实尴尬地“互不相识”。而一旦经过合法合理的审查判断,证据又是连接二者的桥梁。所以,人们对法律上所讲的证据并不熟知,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因此而得不到公正的判决。因此,本文所讲的证据为法律层面上的证据。

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证据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电影《真水无香》中,下岗工人高中汉和荷香园食品厂的案件都是因为没有确凿的证据而无法得到真正公正的判决——虽然最终得到了补偿款,但高中汉跳了广告牌,终身残疾;荷香园食品厂虽然最终通过法院调解解决了纠纷,但案件事实确实是自己的商标被抢先注册了,自己的合法利益还是被侵犯了。以上两个案件中,案件事实都是确信无疑的,但是由于缺乏证据,最终法官还是依据法律事实做出了判决,这也许就是案件事实与案情事实的尴尬吧。

观看的另一部日本电影《罗生门》讲述的是一起刑事杀人案件。导演黑泽明希望通过这起杀人案件的不同版本的口供来表现人性的矛盾和对人的心灵的美好希望和寄托。该案件的复杂性就在于每个证人都有不同版本的证言,都是判断案发现场的关键因素,但到底要采用哪一个,却是一个难以判断的问题。

然而,影视中的刑事案件——《罗生门》只是艺术作品,现实生活中,我国一直存在证据不足却急于下判决以致造成冤假错案的情况。佘祥林就是这样一个不幸者:妻子张在玉失踪多年后突然回家,他11年的牢狱冤屈才得以洗刷,并且得到国家赔偿。湖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负责人说,佘祥林被羁押了3995天,初步估算赔偿金将在22万元左右。佘祥林的代理律师张成茂说,申请的赔偿将是包括佘祥林本人、家属和相关受害人的系列赔偿案,申请赔偿的一切工作都在准备之中。但申请赔偿之路不会一帆风顺。他说,由于时间太久,加之当时相关程序本身不到位,给取证造成了很大影响。佘祥林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被无故羁押11年之久,差点被执行死刑立即执行,而在寻求国家赔偿时却因为取证困难不会一帆风顺,这到底是佘祥林个人的不幸还是我国法制的不幸?

电影《罗生门》启示我们,证据在定案中的重要性;《真水无香》中的高中汉告诉我们,虽然证据具有很强的重要性,但如果缺乏证据意识,自身的利益还是很难得到维护;佘祥林的不幸警示我们,司法机关如果不重视证据则会造成大量冤假错案。

证据意识是指对于证据重要性的认识。证据意识不强,不仅是司法机关存在的问题,广大的公民更是缺乏这种意识,以致自身利益在遭受损害后往往难以得到维护。电影《真水无香》中的高中汉由于拿不出证据而无法向厂家求偿,于是以跳广告牌的方式获得了政府的补贴。电影中给人感触最深的一句话就是:“你们有你们的办法,我们有我们的办法。”躺在医院的高中汉心里是甜的,因为他拿到了钱,而看电影的我却难以平静自己的心情:公民寻求救济的方式不是法律而是极端的自残行为,公民的证据意识不强,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的法制就是这样一个现状吗?

七、应对证据运用挑战的策略

(一)加强证据技术鉴定

提高鉴定技术水平,完善鉴定制度,增强对证据真实性的鉴别能力。

(二)提高法官的证据判断能力

加强法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对证据关联性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三)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和机制。

国家司法机关缺乏证据意识,证据不足便急于判案,有可能导致大量冤假错案的发生;公民个人缺乏证据意识,没有及时保存证据,则可能导致维护自身利益举步维艰。二者都不利于公民利益的维护和我国的法制建设。所以,笔者仅提供一些个人看法来提高国家司法机关以及公民个人的证据意识。

首先,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许多冤假错案的发生就是由于司法工作人员缺乏基本的职业素养导致的,提高他们的素质可以有效防止错案冤案的发生。

其次,改革对司法及公安机关的考核标准。现存的考核标准往往会与年度破案率和审结率挂钩,因此,有些公安机关坚持“命案必破”的原则,该原则的推行极有可能引发严重的负面影响:部分公安干警为了追求破案,不惜有罪推定,只感兴趣于有罪证据的获取,而漠视于无罪证据的收集,甚至大肆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制造了一些冤假错案。只有改变这种考核方式,才能够从源头上遏制这种趋势的发展,做到无罪推定,依靠证据判案。

第三,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这需要在继续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的过程中逐步实施,通过各种影视作品、报纸、书刊、杂志、网络等媒介向广大公民宣传法律意识进而提高他们的证据意识。

最后,适当改革法院调查取证的方式,由法官调查取证逐步向律师及当事人调查取证过渡。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节省法官资源,另一方面还能有效提高公民的证据意识。

八、结论

证据是法律的灵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在法律实践中,我们应当高度重视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不断完善证据制度,提高证据质量,以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裁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法学界存在一个有趣的现象,基本上只是研究刑事诉讼法的学者在纠结证据属性之学说的对错问题,而研究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学者则几乎不太在意。比如,民事诉讼法学者编写的证据法学教材就可以同时介绍几种证据属性理论,而不去特别辨析孰优孰劣。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证据属性问题不具有普遍的重要性。可以说,在三大诉讼法中,证据运用和事实认定皆是既以一般认识论为基础,又都与日常认知活动有一定的区别,而对法律诉讼领域中的证据属性进行标识,正是理解这种相同与不同的基本知识工具。在此意义上,证据属性理论,既是观察证据规则的一个宏观视角,也是贯穿证据规则的一条核心的逻辑红线;只有在证据属性理论上有清晰的认知,才能有对证据规则的通透观察。之所以刑事诉讼法学者在这方面用力较多,主要是因为刑事诉讼更在乎事实认定的真实性,证据运用受到的法律规范也更标准。

法学与法律不是完全两分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学理论是法律规范的内在灵魂。因此,只有在证据属性理论方面形成一些基本共识,才会使证据规则具有内在的生命力。就此而言,真正重要的不是证据属性的关键词式表达,而是其基本原理。本文力图阐明的是:就问题焦点而言,相关性是证据的根本属性,其实质内涵是法律许可的事理相关性,由合事理性与合法律性两个方面构成;该问题聚焦是以明确证据的当前事实性为知识前提。尽管从细分的角度,可以专门分析证据的合法律性或合法性,但其在证据属性上并不属于区别于相关性的另一范畴,而只是内在于后者的一个方面。尽管从方便的角度,可以基于可信性、可靠性、充分性、证明力等来进行证据分析,但这些都不过是针对特定的证据类型或特定的程序节点等从不同角度来言说相关性,其在证据属性上并不属于与相关性在同一逻辑层面的区别性范畴。透过现象看本质,证据制度的建构和具体诉讼中的争议都是且应当围绕证据的相关性问题而展开。

总之,在法制建设尚不健全的中国,法制发展之路不会一帆风顺。本文仅从国家司法机关和公民的证据意识角度入手,希望能够为国家的法制建设提出一些建议,为祖国的法制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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